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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行业指导职业院校专业改革与实践有关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7
 

为保证“行业指导职业院校专业改革与实践有关项目”工作的开展,使项目管理规范化,项目实施科学化,经费使用符合项目需要和财经制度,项目结项确保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评审与立项

1.评审工作由行指委工作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专家对立项申请书进行评审。

2.评审立项依据:项目的紧迫性、项目承办单位的条件基础、项目组成员构成、项目实施方案等。

3.凡经评审立项的项目,由教育部颁发《项目立项书》,并分批分期对项目进行指导、评估、检查。

二、变更与撤销

1.项目立项后,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属行指委(教指委)同意盖章后,报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对项目实施主要内容作重大调整

(3)变更项目成果形式

(4)变更完成时间

(5)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

教育部对未经上报审批,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验收。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育部将撤销其立项资格:

(1)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成果弄虚作假

(3)成果质量低劣,没按规定的格式体例结项

(4)与批准立项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严重不符

(5)完成时间已变更,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不按要求接受项目管理,如项目中期检查、指导与验收等

三、中期检查

1.教育部将对所有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届时各项目必须汇报本阶段项目开展进度、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2.中期检查存在问题的项目,将敦促尽快整改,未按期整改的项目将撤销其立项资格。

四、经费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行指委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

2.项目获准立项后即拨付80%项目经费,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20%项目经费。

3.对无故未完成或自行中止的项目,行指委工作办公室将责令相关牵头行指委停止其经费使用,并追回划拨经费。

4.项目经费开支限于以下范围: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资料采集费、邮电费、印刷费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

5.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开发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开支范围,在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牵头行指委(教指委)对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负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应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业务真实、记账准确。项目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

五、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由行指委工作办公室组织项目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2.项目验收时间为立项发文后的第十个月,各行指委(教指委)应在此之前按照要求将有关项目成果验收材料报送至行指委工作办公室。

3.项目通过验收后,由教育部颁发项目结项证书。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行指委工作办公室